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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宝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59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胡宝金,男,199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胡宝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胡宝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始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现经查,没有被执行人胡宝金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