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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康市康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阳县广润煤炭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康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紫阳县广润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828号原告安康市康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阳县广润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蒿坪。法定代表人裴广润,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康市康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紫阳县广润煤炭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康市康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慈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