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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文华、马光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华,马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华,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马光灿,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678号马文华与马光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被执行人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15832.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422元、执行费1673.81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