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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梁永活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梁永活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02号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凤新路一街一巷1号A13号铺,注册号:440681000151315。法定代表人:左月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活,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梁永活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38元,减半收取计16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泰德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