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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道勇与印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勇,印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40号原告:张道勇,男,194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印明芳(又名印士清),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道勇诉被告印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道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1元,原告张道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