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李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李运福,袁蓉娥,汪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负责人张雪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运福,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袁蓉娥,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汪誉梅,女,1948年12月17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运福、袁蓉娥、汪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运福、袁蓉娥、汪誉梅于2017年5月5日按石首市人民法院〔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石首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