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崇阶、陈运珍与吴友锋、肖彩成、肖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崇阶,陈运珍,吴友锋,肖彩成,肖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27号申请人:刘崇阶,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陈运珍,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吴友锋,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被申请人:肖彩成,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被申请人:肖曼,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申请人刘崇阶、陈运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友锋、肖彩成、肖曼在其债务人刘运双、许顺斌处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800000元。申请人刘崇阶、陈运珍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崇阶、陈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友锋、肖彩成、肖曼在其债务人刘运双、许顺斌处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8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刘崇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