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1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余根、马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余根,马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彭余根,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马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磊在中国银行潜山支行处的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