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许鹏与田小龙、韩锦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田小龙,韩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许鹏,男,1989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田小龙,男,1988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韩锦花,女,1990年4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许鹏与被执行人田小龙、韩锦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1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