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秀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秀军,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秀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秀军于2017年5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公园东侧步行道,酒后驾驶宝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孟某由北向南步行,两轮摩托车右前侧与孟某身体接触。经认定,梁秀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梁秀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秀军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梁秀军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梁秀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秀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秀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