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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亢文学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江会,亢文学,乔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448号申请人:武江会,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亢文学,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临汾市。被执行人:乔海俊,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亢文学、乔海俊应给付申请人武江会300万元本金和45万元利息,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36600元,执行费37266元,总计352386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亢文学、乔海俊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523866元(具体数额详见扣划、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畅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