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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文章与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章,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200号原告:李文章,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维,黑龙李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3号楼一层8号。法定代表人:钱景玉。原告李文章与被告齐齐哈尔中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3,070.00元,减半收取1,5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衍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