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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克才、陈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克才,陈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45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永生,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才,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陈春霞,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克才、陈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克才、陈春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克才、陈春霞的起诉。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