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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记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记甫,男,1978年3月2日出生。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记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权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记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记甫驾驶陕EXXX**号蓝色柳特神力牌自卸货车,沿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青山村巷道由北向南倒车时,将推轮椅的被害人何某某和乘坐轮椅的雷某某碰撞,致何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记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雷某某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记甫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张记甫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记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被告人张记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记甫驾驶陕EXXX**号蓝色柳特神力牌自卸货车,沿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青山村的巷道里由北向南倒车时,将推轮椅的被害人何某某和乘坐轮椅的雷某某碰撞,致何某某、雷某某受伤,后何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记甫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伤者送至华阴市人民医院救治直至公安民警到达,且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记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雷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记甫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000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张记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16年12月17日8时许,他妻子推着乘坐轮椅的他沿着青山村通村路西侧由南向北至王某某家门口时,看到前方一辆货车由北向南在倒车。他和妻子喊着“停住、停住”,刚喊完货车尾部就把他们撞了。货车把他和轮椅压在地上,车后桥部位压到他右侧胯骨。他大喊“把车倒一点”,村长来了叫了一辆装载机从货车后边把货车抬起来,村长从车底把他拉出来,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将他拉走。2、证人曹某某证言,他是青山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他带着挖机车整理路边的杂草,突然听到有人喊,他转头看到他南边大约100米处一辆蓝色柳特汽车沿巷道中间由北向南倒车,车离何某某推着的雷某某坐的轮椅很近了。他跑上前去想挡车,在这个过程中雷某某的轮椅已经侧倒在地上,何某某也倒在地上,蓝色柳特汽车左侧后轮从何某某身上碾压过去,雷某某当时在柳特汽车的后桥下面。柳特汽车停下,司机下来朝车底下看了一下就打电话。他让旁边石渣场的装载机从后侧挑起柳特汽车,将雷某某救出,后120将雷某某和何某某拉往医院,他随后也去了医院。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6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她去新庄基地,看到一群人在王某某家门口,她上前看到一辆蓝色货车和一轮椅发生碰撞,人在车底下躺着,她认出是同村的雷某某和何某某。4、华阴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2016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22电话接手机号码为1860913****的机主张记甫报警称,大货车将行人撞伤。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位于华山镇青山村巷道的案发现场情况。6、华阴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何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7、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何某某系因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8、渭南市中心医院雷某某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雷某某①骨盆骨折,双侧耻骨骨折;②右侧髋臼骨折;③右侧股骨粗隆骨折;④胸部闭合性损伤;⑤头皮血肿;⑥脑震荡;⑦脑卒中后遗症期。9、告知笔录,证明被害人雷某某要求不进行伤情鉴定。10、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6)检第3037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张记甫的血醇含量为0mg/100ml。11、驾驶证复印件、华阴市车管所证明,证明被告人张记甫的准驾车型为B、陕EXXX**号蓝色柳特神力牌自卸货车因逾期检验于2016年11月30日被强制报废。12、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记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五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雷某某无事故责任。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记甫的身份情况。1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张记甫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000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张记甫。15、被告人张记甫供述,2016年12月17日8时许,他驾驶自己的陕EXXX**号蓝色柳特神力牌自卸货车在华阴市岳庙办青山村里拉渣土到村外垫庄基,在拉第四车时,他准备掉头,因路窄就在巷道中间由北向南倒车。倒车大概十来米,他听见车轮碾压钢材的声音就停车下车,看到一个年龄大的女性仰面躺在车左前轮和左后轮中间的地面上,头朝西南、脚朝东北,不动弹也不说话。车的左后轮底下压了一辆损坏严重的轮椅,一男的被压在车后桥与地面中间,卡在那里喊叫。他赶紧拨打了120与110报警,围观群众也叫来铲车抬起车厢尾部将男子救出。后120将伤者拉走,他也跟到医院。交警到达后让他在医院抽了血,之后他就跟交警去接受调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记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记甫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首;其亲属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张记甫可从轻处罚。经华阴市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对被告人张记甫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记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强人民陪审员  万西凤人民陪审员  辛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