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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黎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黎洁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解放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45296121-6。法定代表人:王天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洁,女,1990年10月24日生,土家族,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黎洁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已与黎洁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咏梅审判员  王军峰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