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08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52336020T。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北侧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91719。主要负责人: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