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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亦林与金顺达、金文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亦林,金顺达,金文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186号原告徐亦林,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金顺达,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文达,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亦林诉被告金顺达、金文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亦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0元,由原告徐���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张夜尽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