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继虎与马有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虎,马有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2350号原告马继虎,男,回族,生于1969年5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黄堡村*组,未到庭。被告马有素,男,回族,生于1981年2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原州区张易镇黄堡村*组***号。原告马继虎与被告马有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马继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150.00元,由原告马继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