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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田某3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曾用名田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实万,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明星,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田汝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黄学庆,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林敏,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恩光、曾用名田伟,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谢宇威,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实万及其辩护人常开祥、刘明星,被告人田汝明及其辩护人黄学庆、谭林敏,被告人田恩光及其辩护人谢宇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19日,安顺西秀区刘官乡金土村村集体土地因修建花安高速被征用,共计获得国家土地补偿款103万元。由安顺市西秀区刘某财政分局管理。补偿到位后,被告人田实万利用担任金土村村支书职务便利,以修缮村内“永兴寺”为名,与田汝明、田恩光三人通过伪造虚假施工合同、虚假工程施工照片、虚假验收单等材料,从财政局支取村集体资金31.7万元,仅将其中5万元用于修建该村永兴寺,剩余267000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等。(二)2015年8月,被告人田实万以其兄弟田实印死亡一事与修建花安高速被占有土地有关为由,虚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以赔偿款名义侵占集体资金10万元。(三)2016年9月,金土村以就餐、买木料的名义从村集体资金中支取12万元,之后被告人田实万编造虚假雇佣合同,从该笔款项中侵占18000元为个人所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田实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汝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汝明在本案中属从犯,且其已退交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恩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恩光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19日,贵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修建贵阳花溪至安顺的高速公路,征用了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金土村村集体土地,金某2获得国家土地补偿款1034546.66元。该补偿款由安顺市西秀区刘某财政分局管理。2015年9月14日,时任刘官乡金土村党支部委员、副书记(主持村党支部工作)的被告人田实万与村委聘用协助村委工作的田恩光及被告人田汝明,以修缮村内“永兴寺”为名,通过伪造虚假施工合同、虚假工程施工照片、虚假验收单等材料,从刘官乡财政分局报账支取了金土村村集体资金31.7万元存入被告人田恩光的个人帐户,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田恩光支取95×××32.71元,被告人田恩光将35367.88元用于归还其的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人田汝明将60564.83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在银行贷款本息。同日,被告人田恩光支取5万元用于修建该村永兴寺,转款156438.50元给田汝明,剩余14628.79元被告人田恩光陆续取出归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田恩光向西秀区公安分局退交赃款人民币49997元,田汝明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人民币217003.3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的身份情况;2、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田恩光,账号为62×××96,2015年9月14日存入31.7万元,当日取现5万元,2015年9月15日取现95×××32.71元、转账156438.50元。后有零星取款至2015年10月17日取完的情况;3、储蓄卡结算凭证、贷款收回凭证、情况说明、贷款合同,证实田恩光2015年9月15日在刘官农村信用社其账号为62×××96的账户取现95×××32.71;田汝明购车贷款收回凭证证实2015年9月15日收回田汝明贷款55276.22元、结息5288.61元;田恩光农户种植贷款2015年9月15日结息1907.37元、贷款收回凭证证实2015年9月15日收回田恩光30810.01元。田恩光2015年4月2日农户种植结息2254.16元、还款时间2015年6月30日,2015年5月28日田恩光农户种植结息396.34元,还款时间2015年8月23日。(当时系由支行客户经理垫付,田恩光2015年9月15日支取95×××32.71元用于归还田恩光、田汝明个人贷款时一并收取。);田恩光账号为62×××96的账户2015年9月15日向田汝明号码为6217790001046690964的账户转款156438.5元;4、会议纪要,证实花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3月11日会议纪要,决定赔偿刘官乡金土村土地赔偿款1026446.96元的情况;5、记账凭证、会议纪要等,证实补偿款中2015年9月14日田恩光支取31.7万元用于支付永兴寺修建款、及相关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照片、验收单、发票;6、证明、通知等,证实刘某党政办证实,刘官乡金土村村委2014年1月起聘用田恩光协助村委工作的情况。2014年6月23日,中共刘官乡委员会决定由田实万任刘官乡党支部委员、副书记(主持村党支部工作)的情况;7、刘某国土规划建设管理站出具证明,证实金土村与长顺县广顺镇青山村土地权属争议点属于金土村金齿组集体土地,花安高速给予占地赔偿款人民币为1034546.66元的情况;8、账本,证实胡某1修建永兴寺所记录的支付各笔款项的情况(其中在田某5处获5万元。);9、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田恩光的家属2016年8月16日、2016年12月19日向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退赃共计49997元。田汝明家属退赃217003.33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永兴寺的维修资金有10万元是田某5从长顺搞来的,田实万也参加的,是修路占地用的赔偿款,拿了其中5万元给胡某1作为维修费用,是由田汝明拿来交给胡某1的,胡可成拿了1.6万元给胡某1作维修费用,一共是6.6万元维修厢房。胡某1、王某1、严某三人负责下殿,上殿是胡某2负责。后来田实万不让胡某1等人管了,说是维修寺庙花了20多万,他们要把这个事情抚平;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维修永兴寺厢房和灶面是村委出钱,负责人是王某1、胡某3严和严某,维修大殿是村民自筹和捐献,自筹多少不清楚。田实万联系一个贵阳人来承包,由王某1、胡某3严、严某和对方谈成包工不包料6.7万元,如何支付不清楚。村委将赔偿款用于维修永兴寺村委用广播通知村民开会,告诉过大家的,有二三十个村民去,大多是妇女;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近几年来是村民集资对金土村的永兴寺进行维修的,村委也出了点钱,但严某不知道是多少钱,严某也参与了维修;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永兴寺维修资金是村民自筹。后来在田某2、田某3、田某4三人维修后,田实万曾请人来维修过,听说是用赔偿款的资金来进行维修,当时开过村民大会的,村委里一个叫金某1的拿了一些钱给胡某2人,田实万拿了5千用于维修永兴寺,其他不清楚;5、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当时田某4的爱人联系田某1来维修永兴寺的钱是村民自筹的;6、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这几年都是村民集资修永兴寺,田某2是村民请来维修的人之一;7、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永兴寺经常都在修,维修上殿的费用是自筹的,由小康林(王德林)保管,田实万拿了5千元用于维修,这个是有账可查的,不知道是村委出的还是他自己捐的。下殿是由田实万亲家承包的。村委没有拿钱修上殿,答应拿10多万修下殿不知道拿没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恩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恩光是2014年3月份左右被聘用来金齿村协助村干部工作的。2015年3月份,花安高速修路占金齿村集体土地,后来赔偿款一百零几万打到乡财政后,田恩光、田实万、田汝明、田满华四人在金齿村办公室时,田实万提出签一份维修永兴寺的合同,让田恩光来担任承包方,弄钱来维修永兴寺。2015年9月13日将材料报到财政局后,第二天从财政局得了维修永兴寺费用31.7万元,是一张现金支票,田恩光拿着支票到刘官信用社将钱全部存在自己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62×××96,打进卡后信用社就扣除了田恩光之前在信用社贷款十万元的费用大概3万多元,之后田恩光又从剩余的钱里面分多次取出一万多元,与村委的人就餐消费了。当天田实万叫田恩光取出了5万元,田汝明就拿去交给了维修寺庙的胡某1,并说清楚是村集体拿来维修永兴寺的费用,当天取了5万元后信用卡就留在信用社了,后面的两次取款95×××32.71元及156438.5元转账田恩光不清楚,不是田恩光操作的。后来剩下14000元取出来与村委的人就餐消费了。修建永兴寺的合同是假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财政局赔偿给金齿村集体土地赔偿款中拿出钱来维修永兴寺,但田恩光并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对永兴寺进行维修,没有参与永兴寺的维修工作。施工合同及合同内容、工程造价都是田实万拟定制作的;2、被告人田汝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维修永兴寺的工作是王某1、胡某1和两个老太婆负责,第一次是村民自己聘请一个叫田某4的来修,剩下的都是田实万叫彭高文来维修。当时是田实万提出将维修永兴寺的工作交给田恩光去修,后来田恩光如何维修、如何验收田汝明不清楚,合同是由田实万在其家中拟定制作的。验收单是田实万让其签字其就签了,验收单是田实万提供的。支付给田恩光维修永兴寺费用31.7万元是田实万和田恩光去刘某财政分局办理的,财政所开支票给田恩光,田恩光拿到刘官乡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对于田恩光拿到这笔钱维修永兴寺费用的去向,田汝明只知道刘官乡农村信用社好像从田恩光银行卡里这笔钱中扣除了田汝明及田恩光之前在刘官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还款;3、被告人田实万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份田实万就担任刘官乡金齿村村委书记。金齿村从花安高速修建占用西秀区刘官乡金齿村集体土地后补偿给村集体103万元,由刘某财政分局代管。田恩光、田汝明以施工合同方式从补偿款中支出31.7万来维修永兴寺的事情田实万知道。是以田汝明为代表、将维修永兴寺的工作以合同方式签给田恩光来维修的施工合同。因为田汝明是村民代表,所以是由他来决定的,田汝明的村民代表是部分村民推荐的,没有会议纪要。田汝明及田恩光有一天来田实万家里说要将维修永兴寺的工程交给田恩光来做,田实万才知道这个事。但资料里的发票,税钱2万元是田实万出的,田恩光去税务办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是田实万制作核算的,照片是田恩光照来田实万粘贴的,是因为田实万害怕田汝明和田恩光所以就帮助他们做资料,他们经常来骂田实万。田汝明他们要求田实万制作两份,田实万就制作了两份。村集体公房维修验收单也是田实万制作的,当时田恩光去财政报账没报到,就回来找田实万,叫其制作一份验收单,于是田实万就帮助田恩光、田汝明制作了一份验收单。但是实际并没有按照验收单的内容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单除了田汝明是他本人签名外,其余三人都是田实万签的字。田实万还以村支书的名义在这些资料上签字。田实万知道是虚假的资料,但是因为害怕他们就帮他们做了。做虚假资料只有田实万、田汝明、田恩光三人参与,其中部分资金被刘官信用社扣除田汝明、田恩光两人之前在银行办理的贷款还款,田实万没有得到好处。当时田汝明提出,以工程方式套取花安高速赔偿款来用于归还在银行的贷款,当时商量的时候就是想到用群众自筹资金维修永兴寺的资料弄一份虚假合同来骗取花安高速赔偿款,骗多少钱,如何分当时没说。二、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田实万以其兄弟田实印死亡一事与修建花安高速被占有土地有关为由,通过虚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从刘官乡财政分局报账支取了金土村村集体资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记账凭证、领条、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8月18日田恩宝依据金土村的会议纪要从村集体补偿款中支取10万元用于田实印被杀害的补助款。(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刘官乡金土村将集体资金中的10万作为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的补偿一事胡某1不知情。村集体资金的使用需要全体村民决定,村集体出资补偿田实印一事并未在全村召开村民大会,胡某1没有参加过补偿田实印死亡一事的会议,也没有在会议签到本上签字,补偿一事并未得到村民认可同意;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金某2集体资金里面拿出10万元作为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的补偿一事严某不知情,严某也没有参加过关于此事的会议,也没有在参会人员签到本上签字,此事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可;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金某2集体资金里面拿出10万元作为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的补偿一事严某不知情,严某也没有参加过关于此事的会议,也没有在参会人员签到本上签字,此事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可;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一事未召开村民大会,王某2也未参加关于此事的会议,也未在参会人员签到本上签字,此事未得到村民的同意认可;5、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村集体资金中拿出10万作为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的补偿一事田某2不知晓,并未参加关于此事的会议,也未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名;6、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村集体资金中拿出10万作为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的补偿一事胡某3才不知晓,并未参加关于此事的会议,也未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此事也未得到村民认可。(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汝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实万弟弟田实印被打死从刘某财政分局领走10万元的领条上,田汝明曾经签过字,但是否召开会议,会议上的内容田汝明不知道;2、被告人田实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996年田实万兄弟田实印与长顺青山村村民因土地争议发生纠纷后被对方打死,今年得到花安高速赔偿款后,村民开会决定从花安高速赔偿款中拿出10万作为田实印被杀补偿款,田实万儿子就到刘某财政分局领走了这笔10万元。打死田实印的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还应对田实印家进行赔偿,但对方一直没钱。因为当时田实印就是为这块土地而出的事,也是为了村集体才发生这事,所以就想由村集体来对其家进行相应补偿。三、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田实万以金某2用于就餐、买木料等名义,从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财政分局报账支取了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田实万编造虚假雇佣合同,从该笔款项中侵占18000元为个人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实万向本院退交赃款人民币11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收支情况表,证实金某2于2015年9月21日从花安高速赔偿款中支取12万用于就餐、买木料等;2、金某2土地报帐清单、收款收据、领条,证实金土村支付就餐费、村料费的情况,其中支出一笔为付看守水库报酬18000。(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田恩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恩光听田实万说过从花安高速赔偿金齿村集体土地赔偿款中就餐费、买木料费用12万元的事,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2、被告人田汝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实万到刘某财政分局报账就餐、买木料12万费用,田汝明曾在这些资料中签字,田实万所报账目属实。田实万支取的十二万元的车旅费是田实万经手办理的,具体有没有十二万田汝明不清楚;3、被告人田实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实万称十二万元的车旅费及二十五万元的费用是田实万经手的,十二万元中只有一万八千元不属实,是拿别人使用的发票充账后自己得到这一万八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实万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田恩光、田汝明,采取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实万、田恩光、田汝明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实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实万具有坦白情节,并愿意退赃;被告人田汝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汝明已退交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田恩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恩光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田实万、田恩光、田汝明均已退交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实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汝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田恩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田实万向本院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18000元,由本院发还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金土村;被告人田恩光向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退交的赃款人民币49997元,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发还给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金土村;被告人田汝明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退交的赃款人民币217003.33元,由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发还给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金土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