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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窦宽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宽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刑初27号公诉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宽广,男,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张家川人,身份证号码6205251968********,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本县马关镇小庄村*组。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宽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宽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窦宽广饮酒后从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驾驶甘ES96**小型越野车准备回家,次日0时许,行驶至龙山镇韩川分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窦宽广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窦宽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记录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办案说明、视频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以及被告人窦宽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宽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本院委托张家川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认为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结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宽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应录人民陪审员  李峰彪人民陪审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妥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