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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超杰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超杰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36号罪犯邓超杰,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仓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超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2014)仓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邓超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超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邓超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邓超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超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超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超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