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肖永付与曾麒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付,曾麒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04号原告:肖永付,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曾麒霖,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世纪商务城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01036707083073。负责人:殷湘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凌璐,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职工。原告肖永付与被告曾���霖、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肖永付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永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计1556元,由原告肖永付负担。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