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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古田县康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古田县康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22行审26号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田县城东区土地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丁景风,局长。被执行人:古田县康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田县鹤塘镇溪边村溪兴街18号。法定代表人:郑碧芬。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古田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古田县康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康丰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古国土资行[2016]罚字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康丰合作社处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62999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国土局作出的古国土资行[2016]罚字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但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及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国土局作出的古国土资行[2016]罚字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康丰合作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完全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国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古国土资行[2016]罚字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曦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丽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