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彭某组织何某1、刘某1、周某等人,先后在攸县中苑宾馆、加州红日宾馆、小华天宾馆等处以“斗牛”、“碰胡”、“摇船”等方式进行赌博,彭某从中获利3.6万余元。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召集何某1、刘某2、刘某1、彭某、周某等人,先后在攸县中苑宾馆、加州红日宾馆、小华天宾馆等处以“斗牛”、“碰胡”、“摇船”、“拣播”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彭某从中获利3.6万余元。1、2014年6月,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2、刘某1、何某1、彭某、周某等人,在攸县中心嘉园B栋1301室刘某2家,采取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3场,在每场赌博活动中“抽水”约1000余元,被告人从中获利计3000余元。2、2014年7月,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2、刘某1、何某1、唐谷、周某等人,在攸县加州红日宾馆以“斗牛”、“碰胡”的方式,先后进行赌博活动8场,其中被告人在利用“碰胡”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5场,被告人在每场赌博活动中“抽水”约8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在利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3场,被告人在每场赌博活动中“抽水”1000余元,从中获利3000余元,共计获利7000余元。3、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2、何某1、唐谷、欧某、周某等人,在攸县中苑宾馆以利用“斗牛”、“碰胡”、“拣播”等不同方式,先后进行了多场赌博活动,被告人以“抽水”的方式从中获利1万余元。4、2015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2、刘某1等人,在攸县菜花坪镇加油站附近一户人家,以利用“摇船”的方式进行了多场赌博活动,被告人共“抽水”约1万余元,从中获利5000余元。5、2015年6月,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1、刘某2等人,在攸县桃水镇竹泉村老屋组12号周某家中,以利用“摇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共“抽水”约1万余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6、2015年6月—8月,被告人彭某先后召集刘某2、何某2、唐谷、彭某、刘某1、易某等人,在攸县小华天宾馆以利用“碰胡”、“摇船”、“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10余场,被告人在每场赌博活动中“抽水”600—800元不等,从中获利7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10月10日主动到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了违法所得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2、周某、彭某、刘某2、刘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彭某的供述;3、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彭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彭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二、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36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