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柏勇与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勇,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勇,男,生于1978年10月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385151。法定代表人杨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柏勇与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人仲案[2017]6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分行营业室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490.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