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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红与夏同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夏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夏同勇,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夏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夏同勇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同勇工资收入530000元。本案申请标的为53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8100元,未到位标的521900元。经本院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