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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施某某、关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关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96号之二被执行人施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关于施某某、关某某、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6)陕0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关某某名下陕A×××××(车辆识别代码:018216)轿车一辆、陕A×××××(车辆识别代码:141780)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关某某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元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施某某、关某某、冯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6)陕0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对施某某、关某某、冯某某罚金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施文局、关某某、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时,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