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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彦达与刘野、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达,刘野,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彦达,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704171613,住巴彦县西集镇永安委十组。被执行人刘野,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709211610,住巴彦县西集镇共同拉拉街屯。被执行人王淑芹,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08161621,住巴彦县西集镇共同拉拉街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彦达86,975.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彦达与被执行人刘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野总计偿还刘彦达欠款76,000.00元,2017年6月1日前偿还40,000.00元,余款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1日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止。如刘野未按约定还款,则按原判决86,975.00元的本金及利息偿还。刘野的父亲刘则林自愿用自己工资担保刘野对刘彦达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6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思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