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坤,男,汉族,1996年4月2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友霖、孙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坤给一个绰号叫“耶稣”男子购买毒品“小马”和冰毒,然后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2016年12月26日17时30分,会泽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春晓街小拇指修理厂对面的公路上将贩卖毒品给肖某的刘坤抓获,当场从刘坤裤包里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29颗,冰毒一管;从肖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10颗,冰毒两管。经称量,从刘坤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小马”净重2.71克,冰毒净重0.14克;从肖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小马”净重0.93克,冰毒净重0.3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坤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为,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列举了受案材料、提取笔录、称量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刘坤当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坤给一个绰号叫“耶稣”男子购买毒品“小马”和冰毒,然后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2016年12月26日17时30分,会泽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春晓街小拇指修理厂对面的公路上将贩卖毒品给肖某的肖坤抓获,当场从刘坤裤包里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29颗,冰毒一管;从肖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10颗,冰毒两管。经称量,从刘坤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小马”净重2.71克,冰毒净重0.14克;从肖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小马”净重0.93克,冰毒净重0.3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有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坤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坤的归案情况;有提取、扣押决定书、清单、称量记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坤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扣押;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坤的供述和辩解、刘坤的指认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肖某的指认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坤贩卖毒品的地点及事实经过;提取笔录、毒品样品取样记录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毒品检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刘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8日被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成年。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院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坤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德华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天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