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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夏敏、宋在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夏敏,宋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宋夏敏,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在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夏敏与被执行人宋在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