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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某受贿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76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姜某受贿一案,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吉76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被告人姜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76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于2017年2月9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