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扎木苏、呼都特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扎木苏,呼都特,朝伦巴特尔,特格西都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921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系公司职工。被告:扎木苏,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呼都特,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朝伦巴特尔,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特格西都仍,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扎木苏、呼都特、朝伦巴特尔、特格西都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