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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马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马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强,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马清华,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山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马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