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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曾令福与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福,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287号原告:曾令福,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4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令福与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令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曾令福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