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5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照林。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