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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被执行人李怀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李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898号之二申请人张玉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李怀远(曾用名李仕虎),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8日,住所地四川省乡城县,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李怀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6)川13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执行人李怀远应向申请人张玉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公告费3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作出(2016)川1325执89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尚差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的利息575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36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52.00元,执行费1400.00元,共计13395.00元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1325执8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对被执行人李怀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东关储蓄所6227XXXXXXXXXXXX183账户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李怀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东关储蓄所6227XXXXXXXXXXXX183账户存款13395.0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青霞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0399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执行员:黄斌189981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