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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鑫,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0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鑫撤回上诉。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其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