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巨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冬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巨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冬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47号原告长春市巨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刘冬颖,女,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巨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冬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