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沈鹤与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2017民终33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鹤,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鹤,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黄致忠。委托代理人:李亚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任芬,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祈福新邨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鹤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2、改判撤销祈福新邨业委会2014年5月8日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祈福新邨业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调整物业费的意见征询函》,特别注明“逾期未寄达或未送达的视为同意本次管理费的调整方案”。但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过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可以归为同意涨价,该意见征询函明显违法,甚至违反了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自己制定的《议事规则》。2、参与人数未达到双过半要求。2014年5月8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祈福新村管理费调整方案意见征询函统计情况》内容如下:祈福新村业主委会员共发出意见征询函33962份,至2014年4月29日止,回收业主意见函14363份。该统计情况可看出己参与投票的业主,明显未达到双过半的要求。采用平某的寄出《意见征询函》没有任何回执,由于祈福新村小区内,大部分为出租房,没有回执根本无法知晓业主本人是否已经收到了《意见征询函》,无法知晓未投票的业主是因为已经收到了而弃权,或是根本就没有收到。因此不能以邮寄了平某就认定为全体业主都参与了投票,因此按照收回的表决票可明显看出,参加的业主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双过半”的条件。3、既然已经邮寄了平某,祈福物业仍然安排保安上门派票,造成重复派票。但一审就保安上门派票、违规拉票、不同意涨价就不给选票的违法行为,没有做任何认定。4、2014年5月8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现为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祈福新村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了开箱统计工作。但开箱统计结果并没有以上单位的公章,仅为个人签名。无论其是单位还是个人名义出现或签名,不能证明召开业主大会程序合法,亦不能证明业委会所作的决定是合法的。恰恰相反,正因为部分政府部门在接到业主投诉祈福新村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及表决事项进行表决投票时的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不加制止和主动作为,己被业主行政诉讼其行政不作为,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5、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函内容:“三、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因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召开的部分事实存在明显争议,我局客观上难以查明争议事实,请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由此可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认定为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番禺区法院以“相关主管部门并没有提出不当之处”就认定为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应合法有效是错误的。6、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事规则》未有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只有表决结果,没有表决的具体票数情况。不能认定为该规则已于2010年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一审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1、2014年5月1日之后的业主大会部分应遵循《广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而祈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仅对投票结果进行公示,且不包含物业面积投票情况。明显业主大会的召开流程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针对“上述调价决定有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问题。番禺区法院一而认为该《办法》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实施不予采纳,一而又依照该《办法》认为“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己表决的多数票”。这种双重标准明显有失公平。3、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方认为,物业费涨价,是涉及到祈福新村全体业主重大利益的事件,不应当适用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是否归为已表决的多数票由议事规则决定”的条款。祈福新邨业委会二审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沈鹤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纠纷,沈鹤于2014年7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2014年5月关于决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2、由祈福新邨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祈福新邨业委会(原名称为祈福新邨住宅小区业主联合会)成立于1998年7月,2015年6月开始换届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并已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沈鹤与其妻子熊晨曦于2011年7月25日取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湖景居12街某号4楼房屋的产权。现沈鹤主张其为祈福新邨小区业主,祈福新邨业委会于2014年5月作出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鹤认为本次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投票,参加人数没有“双过半”,即没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业主的权利,于2014年7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就2014年5月9日作出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是否符合程序和是否合法的问题,祈福新邨业委会表示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了业主大会,先由其当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于2014年3月22日开会作出决议,其内容和事项即沈鹤提供的证据中的《通告》。祈福新邨业委会于作出决议后,于当年4月3日,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意见征询函》,其内容是对2013年、2014年管理收支、预支情况的简介,并将拟调高管理费的方案及后果发给各业主,特别注明“逾期未寄达或未送达的视为同意本次管理费的调整方案。”在该征询函下部为投票意见,内容如下:“房号___业主姓名___联系电话___请在相应栏目打’√’”业主意见:□本人同意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本人不同意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认为可接受方案为______业主签名”上述意见征询函其以平某的形式、按业主留存在管理处的收件地址、委托广州市番禺区邮政局寄送,对此祈福新邨业委会提供广州市番禺区邮政局的《证明》及邮寄过程的拍摄光盘以证实。之后,祈福新邨业委会于2014年5月6日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发出《通告》,主要内容是通告定于2014年5月8日下午进行开箱计票工作。2014年5月8日,在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现为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祈福新邨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了开箱统计工作,广州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做票数统计鉴证工作,由该会计师事务所于同日作出《祈福新邨管理费调整方案意见征询函统计情况》,内容如下:“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针对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共发出意见征询函33962份。至2014年4月29日止,回收业主意见函14363份,其中:赞成8754份、反对5227份、弃权117份,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函某5份”,上述统计情况有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祈福新邨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就该点票过程祈福新邨业委会提供了点票现场拍摄的光盘。2014年5月12日,祈福新邨业委会发出《通告》,其中内容为“关于祈福新邨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方案,为了尊重业主的意见及保障业主的权益,业委会于2014年4月6日向全体业主发出意见征询函(共发出33962份),意见征询期至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8日,业委会委托广州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在钟村街道办、祈福居委会以及部分业主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了意见统计工作,结果如下:共收到业主反馈意见的意见函14363份(其中:赞成8754份、反对5227份,弃权117份,不符合要求的某5份),未有反馈意见的为19599户。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以及《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己表决的多数票。”故对于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未有反馈意见的业主,其投票权归入“赞成票”,即赞成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的业主共有28353户,占总户数的83.4%,综上所述,本次管理费调整方案获得通过。祈福新邨各种类型住宅物业管理费由2014年6月1日起调整为:别墅调整为3.4元/平方(康某雅园、绿怡花园、豪庭除外);康某雅园、绿怡花园、豪庭调整为3.5元/平方;多层洋房调整为3.4元/平方;(倚湖湾二期暂不调整);高层洋房调整为3.5元/平方(湖岸经典除外);倚湖湾1-3座(即湖岸经典)调整为4.1元/平方;以上各类住宅最低缴费标准为200元/月,按面积计不足200元/月的按最低缴费标准收取,超出的按实际计算。注:带花园的住宅(含别墅及洋房),按建筑面积计收,花园面积不计收管理费。”就小区内物业服务范围面积的问题,祈福新邨业委会提供由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祈福新邨已移交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以及最大5609间单位建筑面积数统计的说明》,其中内容为:“截至2014年4月3日,本公司开发的祈福新邨楼盘已向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管理的建筑面积物总计3451648平方米,其中最大5609间单位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09554.73平方米。”关于将未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的问题,祈福新邨业委会提供其于2010年已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的《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已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其中该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约定:“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此项规则已于2010年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另在沈鹤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期,分别以沈鹤为原告,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11号和712号],以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沈鹤、熊晨曦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84号],上述三案已经一、二审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沈鹤、茹某为原告起诉本案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和沈鹤、茹某为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10号、760号],因法律事实、关系与当事人有牵连,故该两案与本案合并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有关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分别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函咨询,其中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内容如下:“一、关于祈福新邨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现状以及在我分局的备案资料情况,我分局于2011年3月发出同意祈福新邨第五届业委员会的备案通知,任期由2010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业主委员会成员共11人,具体职务:主任,丁某;副主任,陆维鲲、王某;委员,金建一、卢某曾某、郭某甲、郭某乙、劳某、赵秀莲、胡某;业委会秘书,方小姐,电话847××××7721。根据上述备案情况,目前祈福新邨第五届业委会仍在任期内,相关备案资料请贵院派员按照法定程序到我分局复印获取。二、关于我分局‘是否知道该小区在2014年4月期间就管理费调整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该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如何?该次管理费调整有否备案?’等问题,我分局知道该小区就调整物业服务费事项召开过业主大会。至于该次管理费调整否备案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要求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事项需到我分局备案。三、关于‘如该小区业主要实现知情权了解相关资料的,有否规定必须用哪种方式’的问题,按照当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公示有关资料,业主可通过公示实现其知情权,同时业主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查询了解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协助和配合。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业主也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有关信息。”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函内容如下:“一、基本情况:经向钟村街道办事处和祈福新邨业委会书面征询意见,双方确认:(一)该次业主大会通过书面形式召开;(二)该次业主大会发出过业主大会公告等文件;(三)该届业主委员会通过平某形式向业主寄出过表决意见书;(四)进行过公开开箱计票并公示相关结果。二、指导和协助情况:钟村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依法对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进行了指导和协助。三、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因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召开的部分事实存在明显争议,我局客观上难以查明有关争议事实,请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沈鹤对上述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相关部门没有认定2014年物管费涨价程序的合法性。祈福新邨业委会对上述复函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沈鹤据该法条以其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祈福新邨业委会于2014年5月作出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是否合法和有否侵害沈鹤的合法权益。关于该决议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所涉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次调整物业管理费收费中,祈福新邨业委会称其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了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除在小区内公告外,还以邮寄平某的方式向业主留存在管理处的收件地址送达意见征询函,属于“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就该业主大会的召开情况,一审法院去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函确认祈福新邨业委会所述的情况和程序,并称“钟村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依法对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进行了指导和协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就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履行职责,并没有提出存在不当之处,故该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应合法有效。沈鹤认为该程序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而该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则在该办法施行之前,故一审法院对沈鹤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次,针对上述调价决定有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问题,从该次业主大会的统计情况可见,赞成票多于反对票,而从祈福新邨业委会提供的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可见,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面积物总计3451648平方米,其中最大5609间单位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09554.73平方米,由此推断,即使投反对票的单位面积全为最大建筑面积的户型,也没有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而就未投票的票数,应归入哪一方的问题,《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约定:“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此项规则已于2010年首次业主大会通过)”该议事规则已经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备案,也符合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十八条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故在该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按该小区现行有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可将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从此次投票结果而言,即计入赞成票,因此已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该表决结果已经符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故沈鹤认为该决议违法的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实该决议侵害其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对沈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沈鹤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鹤负担。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针对沈鹤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本院评析如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根据《祈福新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祈福新邨业委会在2014年4月6日根据业主登记在物业公司的收件地址向全体业主寄发了《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意见征询函》并于同日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该意见征询函,沈鹤上诉认为该征询意见函违法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2014年5月8日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办事处、祈福新邨社区居委会、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业主的见证下,祈福新邨业委会聘请了广州市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全体业主的投票情况进行了点票,从该次业主大会的统计情况来看,赞成票多于发对票,同时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可知,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建筑面积总计为3451648平方米,其中最大的5609间单位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09554.73平方米,由此推断,即使投反对票的单位面积全为最大建筑面积的户型也没有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沈鹤上诉认为该表决结果没有经过“双过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碧莹审判员 岳为群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