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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邹军、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陈建辉,欧阳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邹军,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建辉,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欧阳文婷,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杨荣辉与陈建辉、欧阳文婷、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本案申请人邹军作为连带责任人,在清偿了债务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辉、欧阳文婷偿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268000元及执行费377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0.66%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的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陈建辉的父亲代收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建辉名下的房地产,但该财产已作抵押担保,且已被另案查封。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辉、欧阳文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本金268000元及执行费377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0.6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建辉、欧阳文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邹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