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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与重庆津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津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津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凯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刘晓燕,女,1976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重庆津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津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租赁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中载明签订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