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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邓世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邓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世琴,女,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邓世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0161.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阶段,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粤0304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世琴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与××路交汇处××大厦902的房产(房产证号:30××6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结案暨解封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迳付执行款人民币90161.5元,特申请本案结案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与××路交汇处××大厦902的房产(房产证号:30××63)的查封。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7.8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已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7.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世琴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杰恩大厦902的房产(房产证号:30××63)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