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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6174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与宜兴市明峰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宜兴市明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南路13、15、17号。负责人蒋雪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兴市明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69号、271号。法定代表人欧立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阳羡支行)与宜兴市明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明峰公司应归还农商行阳羡支行借款本金252488.61元、逾期利息(以12488.6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共计8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明峰公司名下未查有财产,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年检到2012年度。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立明因负债较多,已不知其下落。本院已将明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欧立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