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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马亮敏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2刑申13号马亮敏:你因你丈夫李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鄂12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依法讯问了李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2002年左右,被告人雷新、黎逢明结识了被告人李亚后,认其为“大哥”。2003年5月,李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又陆续将被告人余泉、徐重财和杨敏等人网罗到身边。2008年,李亚与黎逢明等人在通城县通过经营山城酒店及做工程,开始经济积累。同年10月,李亚带领杨敏等人在通城县银山广场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殴打村民、打砸车辆。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泉和雷象真等人在通城县五里镇程凤村携带砍刀、钢管随意殴打他人,砸损车辆,逐步树立了该组织在通城县的非法权威。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李亚与被告人谭雪、廖俊钢和雷新等人在通城县成立通城汇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和咸宁宏泰建筑物拆迁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拆迁公司),李亚任汇诚公司执行董事,谭雪任宏泰拆迁公司执行董事。此后,李亚等人以两公司为依托,在通城县电力公司拆迁项目、三合车站、老纸厂拆迁工程、宝塔研磨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工程中,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形成了以李亚为组织者、领导者,谭雪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雷新、廖俊钢、余泉、金伟勇、黎逢明、雷象真、徐重财以及谌圳超(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大哥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李亚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谭雪负责执行李亚的指示,在电力公司拆迁项目、三合车站、老纸厂拆迁工程及强迫交易过程中,组织人员暴力拆迁及使用暴力强揽工程;雷新、廖俊钢、余泉、金伟勇、黎逢明、雷象真、徐重财等人参与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及依托宏泰拆迁公司、汇诚公司的经营活动,谋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资助、发放酬劳、福利等,以笼络人心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自2008年以来,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9起,强迫交易2起,敲诈勒索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轻伤,5人轻微伤,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670元,勒索他人财物15000元,迫使通城县古龙村七组、八组村民退出小商品市场附属工程施工。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城县建筑物拆迁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宏泰拆迁公司与通城县供电公司生产调度综合楼建设指挥部拆迁合同、领款单,宏泰拆迁公司与通城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国际广场项目部拆迁施工合同、收条,宏泰拆迁公司与通城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施工合同、收条,宏泰拆迁公司与湖北宝塔研磨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协议等资料、借条;证人杨敏、谌圳超、黎武、罗纯、万王政、上官辉、张勇、张天、毛鹤峰、何四亮、黎李密、卢仲夫、杨森林、张伟波,邓兴国、陈真、谢寿山、王贤英、熊金国、朱洛平邱国祥、徐怡荣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谢汝田、黎曙东、习江秋、谢润林、徐怡落陈述;被告人李亚、谭雪、雷新、徐重财、雷象真、廖俊钢、黎逢明、金伟勇、余泉的供述。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事实(一)寻衅滋事事实1.2008年上半年,王小六(已殁)、李金水等人承包通城县银山广场土方工程。同年10月15日,王小六因该工程土地补偿问题与通城县白沙社区13组村民李大文一家发生纠纷,遂请被告人赵建平到工地协商。赵建平与被告人李亚等人到纠纷现场,拖抬、拉扯李大文的母亲朱爱生和妻子曾玉平,将开到工地阻止施工的李大文的翻斗车挡风玻璃砸坏并致伤李大文。事后,通城城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李大文一家进行了补偿。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敏、李金水、皮幼松、李三刚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曾玉平、朱爱生、李大文的陈述;通城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印证;被告人赵建平和李亚亦有供述。2.200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泉在麻将馆误以为黎石雄、黄栋拿其钱包,便打了黄栋两耳光。同月5日上午,黎石雄等人对余泉实施报复殴打。同日14时许,余泉邀约被告人雷象真及上官辉、葛鹏(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至通城县五里镇程凤村寻找黎石雄等人未果后,冲进黎亚保家超市,将陈浪、吴黎打伤,经鉴定,陈浪的伤情为轻伤。黎石雄闻讯后带人追至通城县新桥附近将余泉打伤住院,事后,李亚到医院看望了余泉。次日,余泉邀约雷象真等十余人持砍刀、钢管到黎亚保家附近将其车牌号为鄂L×××××的小轿车车窗玻璃、大灯等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为3670元。案发后,余泉赔偿了陈浪、黎亚保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通城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葛鹏、上官辉、杨敏、卢丛胜、李亚军、李高峰、吴雪刚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浪、吴黎、黎亚保陈述;被告人余泉、雷象真亦供述。3.2004年3月5日,通城县隽水镇铁柱村村民取得宝塔研磨附属工程优先承建权。2012年6月15日,宏泰拆迁公司取得宝塔研磨土方回填工程的承建权,并组织施工。铁柱村村民认为该工程应优先由村民承建,便阻止施工。同年7月初,被告人李亚组织被告人廖俊钢、雷新、谭雪等二十余人到土方工程施工点“站排场”威慑当地村民。后宝塔研磨公司补偿村民10万元。被告人李亚、廖俊钢等人承接宝塔研磨有限公司路面硬化工程后获利22.5万元。上述事实,有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增补协议证明,土方回填协议、建筑工程预算表,借条5张、宝塔研磨公司关于廖俊钢借支单,附属协议书;证人黎奇兵、黎水平、黎旺华、黎春林、谌圳超、张天、毛鹤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亚、谭雪、廖俊钢、雷新亦有相关供述。4.2012年10月11日,宏泰拆迁公司与通城县供电公司生产调度综合楼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旭红社区三组谢家老屋拆迁合同。次日晚,被告人李亚召集被告人廖俊钢、谭雪、徐重财、黎逢明等人开会,作出分工和纪律要求,并安排邀约来的社会闲散人员住宿。10月13日8时许,李亚、谭雪负责现场指挥,廖俊钢、金伟勇、徐重财、黎逢明等五十余人强行驱赶、殴打阻挠拆迁的居民,致谢敏轻伤,谢汝田、李九员、谢学林、谢寿平四人轻微伤,并强行拆除了谢润林的房屋。事后,李亚给参与拆迁的社会闲散人员每人发放200元酬劳。上述事实,有通城县供电公司生产调度综合楼建设指挥部与宏泰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及税款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谢润林与通城县供电公司生产调度综合楼建设指挥部之间的安置补偿协议系拆迁之后所签,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第681-684号、第7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上述事实,有证人杨金平、谢寿山、王贤英、余英香、王贤红、陈真、谢华山、汤跃进、李曙、谌圳超、毛鹤峰、黎鑫、何四亮、张勇、张伟波、续勇、罗纯证言证实;被害人谢汝田、李九员、谢学林、谢寿平、谢敏的陈述;被告人李亚、谭雪、廖俊钢、徐重财亦有相关供述。5.2012年11月,通城县三合商贸广场项目部(以下简称三合广场项目部)与宏泰拆迁公司签订了原通城县汽车站(三合车站)拆除合同。同月18日晚,被告人李亚召集被告人谭雪、廖俊钢、雷新、黎逢明、金伟勇等人开会并作出分工和要求。次日,李亚带领谭雪、廖俊钢、雷新、黎逢明、金伟勇及被告人徐重财等数十人到工地“站排场”,强行驱赶滞留人员,并用头盔等对阻挠施工的银城社区居民胡金员(80岁)、徐书望等人进行殴打。事后,李亚领取工程款1万元,给参与拆迁的社会闲散人员每人发放200元酬劳,谭雪、雷新将建筑材料变卖获利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三合广场项目部与宏泰拆迁公司签订的拆除合同及收条,通城县隽水派出所拍摄的7张照片;证人熊金国、吴秀龙、万宇、邱国祥、黎赛豹、徐胜凡、何四亮、卢仲夫、李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徐落田、徐书望、胡金员、胡艳娥的陈述;被告人李亚、谭雪、廖俊钢、雷新、黎逢明、金伟勇、余泉的供述。6.2012年12月9日,通城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宏泰拆迁公司签订了通城县老纸厂房屋拆迁合同,老纸厂居民黎曙东一家因补偿问题不同意搬迁。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李亚组织被告人谭雪、廖俊钢、雷新等人开会决定强拆,并安排被告人黎逢明、徐重财、金伟勇等人召集人到现场“站排场”。次日,雷新与廖俊钢、谭雪、黎逢明、徐重财、金伟勇等数十人强行砸开黎曙东家房门,将房内部分物品搬出,并控制住黎曙东、胡建新夫妇。廖俊钢指挥挖机将房屋强行拆除。事后,黎曙东夫妇获得赔偿款5万元。李亚等人通过此次拆迁获得拆迁费10万元,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开支和发放春节红包。上述事实,有拆除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代理书等书证,现金流水账记录及收条,现场照片;证人舒神甫、李曙、杨森林、万石应证言证实;被害人黎曙东、胡建新陈述;被告人李亚、谭雪、雷新、廖俊钢、黎逢明、金伟勇、徐重财的供述。7.2012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亚之母吴燕萍与吴石保打牌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亚闻讯带被告人谭雪和李曙、胡关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通城县老菜场附近将吴石保打伤。上述事实,有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通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燕萍、李龙飞、胡关成、李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吴石保陈述;被告人李亚的供述。8.2012年9月23日上午,黄传保与被告人李亚之妻马亮敏在通城县水利局附近一私房打牌时发生争吵,李亚闻讯后带被告人廖俊钢和李曙等人赶至现场,对黄传保及其女友胡红卫进行殴打。事后,李亚对黄传保、胡红卫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通城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黎兵娥、胡续琴、李曙、张艳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胡红卫、黄传保的陈述;被告人李亚、廖俊钢的供述。9.2013年4月13日13时许,宏泰拆迁公司股东葛祖安(另案处理)乘坐的小轿车在通城县农机公司天岳门市部附近将郭石保撞倒,随后郭石保之子郭成钢赶到,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亚闻讯带被告人廖俊钢等人赶到后,伙同葛祖安等人持刀和钢管将郭成钢打伤。经鉴定,郭成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通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通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葛祖安、郭石保、胡文俊证言证实;被害人郭成钢陈述及郭成钢2件血衣照片在卷佐证;被告人谭雪、李亚、廖俊钢的供述。(二)强迫交易事实1.2010年,通城县解放西路建设指挥部与通城县隽水镇古龙村七组先后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和补充协议,征用了古龙村七组的土地,并约定附属工程由古龙村七组优先承建。2013年1月8日,古龙村村委会将该土地附属工程承包给七组村民王良、刘光明等人。被告人李亚得知后,找村民王良、刘光明等人协商转让该附属工程承建权未果,遂找金罐苑富源商贸物流中心项目部(以下简称金罐苑项目部)开发部经理王贤慧沟通,先行施工,遭七组村民阻止。李亚指挥谭雪、廖俊钢、雷新等人多次驱赶村民,并殴打、威胁阻止施工的村民,砸坏村民农用车车窗玻璃,致徐玉娥受伤。事后,王良、刘光明等人被迫以9万元的价格将工程优先承建权转让给李亚、廖俊钢等人。2.2010年,通城县解放西路建设指挥部与通城县隽水镇古龙村八组先后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和补充协议,征用了古龙村八组的土地,并约定附属工程由古龙村八组优先承建。2013年4月7日,古龙村八组将该土地附属工程承包给村民刘三军、皮新辉、徐林先、徐国甫等人。被告人李亚得知后,欲参与工程施工,遂找王贤慧沟通,先行施工,遭八组村民阻止。李亚指挥谭雪、雷新、金伟勇等二十余人手持铁锹驱赶、殴打村民,致村民徐怡荣、习江秋受伤,后余泉等人在通城县城一厨具店将八组村民刘三军、徐怡落打伤,刘三军、皮新辉、徐林先、徐国甫等人被迫以15万元的价格将工程优先承建权转让给李亚、廖俊钢等人。上述2起强迫交易事实,有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充协议书、附属工程中标书、附属工程承包协议书等书证,附属工程转让协议、财务报账凭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贤慧、何四亮、吴三刚、丁望平、徐正国、徐龙望、程佳才、章三雄、李国生、黎时来、王群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徐怡落、王良、徐国甫、王贤民、李武、徐玉娥的陈述;被告人李亚、廖俊钢、谭雪、雷新、余泉亦有相关供述。(三)敲诈勒索事实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宪平在通城县沙堆镇为向吴卫斌讨债,与吴卫斌的哥哥吴文兵发生纠纷,宋守明、葛启华将赵宪平打伤,赵宪平请被告人李亚等人到处寻找吴文兵。同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亚发现吴文兵回到隽水镇精米厂家中后,带被告人谭雪和程江涛(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将其控制住。赵宪平随即带被告人雷象真和李波(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对吴文兵进行殴打,让吴文兵给赵宪平一个交代。事后吴文兵被迫给赵宪平15000元。上述事实,有辩认笔录;证人程江涛、万爱花、廖爱民、吴卫斌、吴咏球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吴文兵陈述;被告人赵宪平、李亚、谭雪、雷象真均有供述。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违法,二审不开庭审理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对李亚等人涉嫌本案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在卷,均系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均程序合法。本案二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开庭的案件。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认定李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完全错误,证据明显不足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原审被告人李亚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通城县建筑物拆迁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通城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被告人李亚为了组织利益,自2008以来,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作案9起,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3670元,情节恶劣;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作案2起,致1人轻伤,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作案1起,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认定李亚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偏重,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行为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亚为了组织利益,自2008以来,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作案9起,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认定李亚强迫交易罪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李亚与古龙村七组、八组村民王良、刘光明、刘三军、皮新辉、徐林先、徐国甫等人协商转让附属工程承建权未果的情况下,指挥谭雪、廖俊钢、雷新等人多次驱赶村民,并殴打、威胁阻止施工的村民,砸坏村民农用车车窗玻璃,致徐玉娥、徐怡荣、习江秋、徐怡落受伤,王良、刘光明和刘三军、皮新辉等人被迫分别以9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将工程优先承建权转让给李亚、廖俊钢等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认定李亚敲诈勒索罪事实错误、证据明显不足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李亚、谭雪等人持凶器到吴文兵家,将其控制并通知赵宪平,赵宪平带雷象真用钢管对吴文兵实施殴打,证人万爱花、吴咏球、吴卫斌的证言、被害人吴文兵的陈述均证明吴文兵迫于赵宪平殴打威胁给了赵宪平15000元。李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共犯。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院审查认为,原一、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亚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通城县建筑物拆迁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通城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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