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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端富与被执行人孙周、杜莎莎、郭新亮、李娜、吴志科、马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端富,孙周,杜莎莎,郭新亮,李娜,吴志科,马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孙端富(又名孙端付),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曲沟镇。被执行人孙周(曾用名孙洲),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杜莎莎,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新亮,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被执行人李娜,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泉镇。被执行人吴志科,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马文慧,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号。申请执行人孙端富与被执行人孙周、杜莎莎、郭新亮、李娜、吴志科、马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由(2014)殷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二、解除由(2014)殷立保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三、解除由(2014)殷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与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