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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宇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林宇,于晓红,金春花,林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77号办公楼401室-416室。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贺,女,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林宇,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于晓红,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金春花,女,1975年8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林闯,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宇、于晓红、金春花、林闯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春花购买的,由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北街碧泉山庄(A区)7幢2单元304号房,丘(地)号:3-63/67-28(304),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的房屋,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春花购买的,由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北街碧泉山庄(A区)7幢2单元304号房,丘(地)号:3-63/67-28(304),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的房屋。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7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