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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永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39号被保全人郭永攀,1,30岁,1987-01-21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马凤恩,1,50岁,1966-11-26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张四女,2,53岁,1963-12-11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云诉被申请人张四女、郭永攀、马凤恩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凤恩、张四女、郭永攀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