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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李伯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李伯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303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伯涛,男,1937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李伯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李伯涛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腾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