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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俊与赵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赵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44号原告:宋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广志,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俊诉被告赵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宋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对被告赵广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