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俊与赵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赵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44号原告:宋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广志,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俊诉被告赵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宋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对被告赵广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