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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百众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百众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71号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号易和蓝钻大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0816G。法定代表人王冬梅,总经理。被告西安百众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南侧开元路西侧公园壹品*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026670D。法定代表人陶明智,经理。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百众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7日,其与被告签订《LED电子显示屏购销合同》,约定价格为5.7万元,并对产品名称、厂家、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应货物,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3.5万元未付。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货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